晋林办资〔2019〕57号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省直各林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特别是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公益林地等日益增多。为切实保护、合理利用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等森林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公益林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公益林地的重要性。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进一步强调指出,不能因为经济发展遇到一点困难,就开始动铺摊子上项目、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念头,甚至想方设法突破生态保护红线;要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定力,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是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区划界定的、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关键作用的精华森林资源,通过科学经营,可有效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建设项目对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公益林地的使用,将对森林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的影响,尤其我省地处黄土高原,缺林少绿,生态脆弱,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质量不高,森林覆盖率较低,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更加刻不容缓。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的高度,切实规范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公益林地,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的关系,实现生态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互促共赢。
二、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公益林地。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公益林地,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保护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工程设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避让、确需使用以外,其余建设项目应合理优化选址和建设方案,尽可能避免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公益林地。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公益林地,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三、切实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公益林地等占补平衡。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根据《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规定,因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而减少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公益林地面积,应当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和划定程序进行调整补充,保证质量。对调入公益林部分,要确保权属不变、等级不变,地类为有林地。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精神开展退耕还林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7〕225号)要求,对被征占用的退耕还林地,要在面积不减、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易地重新造林。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省直林局对于涉及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省级公益林地或退耕还林地的建设项目,要在使用林地审查意见文件其他情况说明部分明确占补平衡的承诺,对临时占用林地要及时恢复。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于国家级公益林地、省级公益林地、退耕还林地等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列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2日
(此文主动公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