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保护区——遗产地群的观念和方法
蔡 晴 姚 赯
摘要:本文论述了遗产地保护从保护区到遗产地群的发展过程,探讨了其中保护观念和方法的演变与发展及对我国遗产保护的借鉴意义。
Abstract: The thesis discusses the developing process of heritage sites protection -- from protect area to heritage site group, explores the development of protection idea and method and reference to heritage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
关键词:保护区 遗产地群 文化线路 遗产廊道 国家遗产区域
Key Words: Protect Area; Heritage Sites Group; Cultural Route; Heritage Corridor; Heritage Area
1.遗产保护从本体保护、设置保护范围到以地域为基础进行保护
以地域为基础的遗产保护最先发生在美国,这与其自然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密切相关。
1872年美国通过国家立法保护黄石国家公园保护区,1889年在南亚里桑那立法建立了卡萨格兰德遗迹联邦考古场所保护区,是世界以地域为基础的遗产保护的先例。这些实践使得美国区域遗产保护的思想和方法在20世纪上半叶逐渐走向成熟,景观建筑师F. L. 奥姆斯特德在查尔斯顿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中首先采用的许多调查方法现在已成为历史遗址调查中通行的方法。
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最早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古迹及其环境共同保护,则要追溯到1943年法国对其在1913年颁布的《历史建筑保护法》的修订。这次修订将所有已列入或列入补充名单中的历史建筑周围500米半径之内的范围划为“历史建筑的周边地区”,对其中的建设活动进行调控以保证历史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遗产周边地区建筑的特征和历史价值可能微不足道,但却因为处于特殊的位置而受到保护,同时在遗产周边地区新的建设活动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国文化部还成立了专门机构“历史建筑周边地区委员会”负责这项工作。到1998年法国的“历史建筑的周边地区”共有三万平方公里,占其国土总面积的5.4%。[注1]
这个“历史建筑的周边地区”相当于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遗产保护范围”体现了对遗产产生及其价值赖以存在的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但“遗产保护范围”的保护事实上也仅涉及遗产周边的物质环境,因此,在此基础上又产生了“以地域为基础”的保护观念,将保护推向遗产所在地域传统的整体价值,涵盖自然与人文、物质与精神的多重范畴,这也是遗产周边环境保护思想进一步深化的必然结果。
1960年代之后,城市住宅需求的剧增、城市环境改善的要求使欧洲城市历史街区普遍承受着城市更新的历程。另一方面,现代主义设计思潮以新的建成环境的面貌代替了所谓的“陈旧风格”,寻根意识成为了大众的普遍的心态,原来并不突出的普通社区忽然也变得似乎有了不寻常的价值。
1962年法国颁布了著名的《马尔罗法》,是历史上第一个文化遗产的《保护区法》,它的制定基于这样一种观念:“有活力的城市地区必须以现有的城市状况为基础。”[注2]这个法案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在历史保护规划的实际操作中,它第一次使得明确界定一个保护区域成为可能。[注3]
保护政策从此开始关注建筑的群体而非古迹个体、市镇景观构成和历史区域中的人类活动。而“保护”观念也由维持遗产状态基本不变到对变化的限制和管理——以地域为基础的保护必须承认保护区内不可避免的变化。以地域为基础的遗产保护将“保护区”赋予了这样一种身份,即在一种开放的条件下,长期约束这个区域中的维护、更新和重建,并把区域中各要素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2.遗产保护从保护区走向遗产地群
2.1.富有历史文化遗产的绿带——遗产廊道
2.1.1遗产廊道的来源
遗产廊道的概念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保护实践发展和绿带规划理论成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绿带规划在19世纪末的美国已经兴起,以老奥姆斯特德的名为“波士顿蓝宝石项链”的波士顿公园系统规划为代表。二十世纪上半叶,以查尔斯·埃利奥特和小奥姆斯特德为代表的一些景观建筑师继续了绿带规划的实践。这样,到1950年代,怀特(William Whyte)在《使美国城市的开放空间安全起来》一书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绿带(Greenbelt)的概念。[注4]菲利普·路易斯和L. 麦克哈格扩展了绿带规划思想,将自然过程引导土地开发的思想导入绿带规划。菲利普·路易斯还发现了河流作为生态和景观走廊的重要意义,他是第一位以环境廊道保护带为核心进行规划的设计师。
今天绿带涵盖了如保护重要的生态系统、为野生动物提供迁徙走道、维持生物多样性、提供游憩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多重目标,遗产廊道的思想正是建立在这个理论基础上。1984年美国国会立法指定了第一条国家遗产廊道——伊利诺斯与密歇根运河。这条遗产廊道无论是在遗产保护还是旅游经济发展上都取得了很大成功。此后,更多的国家遗产区域和遗产廊道出现在了美国历史场所保护登记名单上。[注5]
由于江河等带状走廊多数是湿地和湿地系统所在位置,同时又大多是文明发祥和繁盛之地,因此遗产廊道多为综合性的自然和文化景观,具有很高的游赏价值。随着对大尺度景观价值的认识,绿带和遗产廊道逐步成为开放空间规划和遗产保护的重要方法。
2.1.2遗产廊道的特点
绿带从理论上来说主要有三种类型,但实际情况中它们往往是相互叠压的。(1)有生态作用的廊道和自然系统;(2)娱乐性绿带,通常在水域、游览路和风景旁边;(3)富有历史文化遗产的绿带。[注6]
遗产廊道作为“富有历史文化遗产的绿带”被定义为“拥有特殊文化资源集合的线性景观,通常带来明显的经济中心、蓬勃发展的旅游、老建筑的适应性再利用,娱乐及环境改善。”[注 7]这个定义中包含了文化、经济、生态的内容,因此遗产廊道被看作是一种多目标、区域化的保护方法,它将本来呈破碎状态的动植物栖息地、湿地、河流和其他生态上重要的区域同文化遗产和乡土文化景观一起通过连续的廊道连接和保护起来,进行整体性的解说和展示,以叙说地方传奇的方式组织户外游憩活动,将遗产保护与游憩、生态保护和地方经济发展等多目标的相结合。[注8]
2.1.3遗产廊道保护规划的特点
遗产廊道是大尺度景观和遗产地的概念,有的甚至跨越数国国界。建立廊道的根本目标是在相对孤立的栖息地斑块之间建立联系以对抗景观破碎化,增进物种间的流动,以保护生物多样性。[注9]当这个概念被引入文化遗产保护,增加了历史传奇的线索,遗产廊道的规划和保护内容因此既要考虑物种间辐射、连系的通道,如动物迁徙线路;又要考虑文化遗产间的联系,如庙宇和朝圣之路的关系。
这种类型遗产保护的方法完全依赖于对遗产特征与价值的准确分析与把握来做出相应的决策。绿带及遗产廊道的规划方法是由麦克哈格创立的,他在每张图纸上把不同的风景特征用数值标注出来,然后叠加所有这些图纸,合成的图纸就具有保存、保护、开发和娱乐适应性的相关信息指数。[注10]再根据这些条件决定每块土地的保护方式和开发力度,确定合适的开发力度是遗产廊道土地利用规划的关键。
美国遗产廊道保护规划由四个部分构成:[注11]
(1)绿色廊道规划,其中又由三部分组成:
1、构筑连续的绿地系统并使沿廊道散布的文化遗产形成统一连续的背景;
2、对保持生物多样性及廊道连通性最关键的地区或者是最脆弱的地区、遗产节点附近的区域实施重点保护;
3、对植被结构以“保育”、“放任”或“更替”的方式给予保护或修复。
(2)游步道规划,主要规划三项内容:
1、现已不再发挥原有功能的历史性路径的保护,如历史上的公路、铁路等,在这种情况下,规划重点是让其重新使用;
2、连接廊道内各重要组成部分的游道,廊道中原有各种路径若不连成一体,这种情况下,设计工作的重点就是怎样将它们联为一体;若没有任何先前遗留的路径,这种情况较为特殊,设计的重点就是设计出合理的路径;在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地运用历史上既存的路径,需要修补的部分应充分考虑周围的生态条件;
3、遗产廊道与周围区域之间必要的慢速连接交通线路。
(3)具体文化资源的保护规划。
(4)解说系统规划,帮助访客阅读遗产廊道。
针对我国的遗产廊道保护的规划方法,俞孔坚先生认为有二个层次:
(1)制定遗产廊道宏观尺度上的保护战略,如遗产廊道范围的确定、区域内遗产元素的判别、廊道遗产元素空间关系的整合等;
(2)制定遗产元素设计保护导则。[注12]
2.1.4遗产廊道管理的特点
遗产廊道的范围经常跨越行政界线,给其管理带来一定难度,美国的遗产廊道的管理体系分为三个层次:[注13]
(1)国家公园管理局(NPS)是最高的监督和管理支持机构,在十年的时间内,NPS 负责为遗产廊道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
(2)遗产廊道主要的管理机构应是一个联邦、州立或县级政府机构或非盈利组织,它负责为遗产廊道的各部分恰当分配联邦资金,并具体负责廊道的保护、解释计划、教育、娱乐建设等。同时还要起到沟通政府与其他相关机构的桥梁作用。
(3)多样化的辅助机构,这种机构是由政府机构或私人组织如地方司法机构、历史性社区、环境组织、商业机构等,组成的合作网络。
2.2.对话与交流之路——文化线路
1980年代后期,线性大尺度遗产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1987年在西班牙圣地亚哥由欧洲理事会宣布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朝圣之路”(Route Of Santiago De Compostela)为第一条“欧洲文化线路”(European Cultural Itinerary),并资助了它的保护和修复。这条路线穿越法国和西班牙边界,沿途散布着1,800多处宗教和世俗遗迹,自古至今一直是朝圣者们通往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的“朝圣之路”,它在中世纪的时候对于促进伊比利亚半岛和欧洲其它地方的文化交流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还是那个时代基督教信仰征服欧洲社会各阶层人士的见证,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1993年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朝圣之路”被列为世界遗产。[注14]
198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十年文化发展”(World Decade for Cultural Develoment [1988-1997]) 框架中提出了名为“丝绸之路的整体研究——对话和交流之路”的研究项目,开始了其对文化线路遗产的保护与研究工作,UNESCO的总干事Fedeico Mayor说:“丝绸之路穿越了陆地、海洋和沙漠,它首先是一条对话和交流之路,对伟大文明之间的渗透融合起到了重要作用。”UNESCO丝绸之路项目的协调员D. Diene认为,它交换的商品不仅有丝绸还有香料和陶艺,更重要的是各民族的艺术、技术、信仰和习俗也同时得到交流。[注15]由此可见文化线路主要是建立在文化传播途径基础上的遗产类型,强调了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对话。
1998年,ICOMOS在西班牙Tenerife召开会议,成立了国际古迹理事会文化线路技术委员会 (The ICOMOS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ultural Routes,ICOMOS -CIIC),正式确认了“文化线路”这一新的遗产类型。2003年修订的《世界遗产保护行动指南》将“文化线路”定义为“一种陆地道路、水道或者混合类型的通道,其形态特征的定型和形成基于它自身具体的和历史的动态发展和功能演变;它代表了人们的迁徙和流动,代表了一定时间内国家和地区内部或国家和地区之间人们的交往,代表了多维度的商品、思想、知识和价值的互惠和持续不断的交流;并代表了因此产生的文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交流与相互滋养,这些滋养长期以来通过物质和非物质遗产不断地得到体现。”[注16]
2008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六届大会在加拿大古城魁北克通过了《关于文化线路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宪章》,《宪章》对作为遗产类型的文化线路的定义、内容、作用及其真实性和整体性作出了说明和界定。《宪章》对“文化线路”作出了如下定义“任何交通线路,无论是陆路、水路、还是其它类型,拥有清晰的物理界限和自身所具有的特定活力和历史功能为特征,以服务于一个特定的明确界定的目的,且必须 满足以下条件:a.它必须产生于并反映人类的相互往来和跨越较长历史时期的民族、国家、地区或大陆间的多维、持续、互惠的商品、思想、知识和价值观的相互 交流;b.它必须在时间上促进受影响文化间的交流,使它们在物质和非物质遗产上都反映出来;c.它必须要集中在一个与其存在于历史联系和文化遗产相关联的 动态系统中。”[注17]
“文化线路”这一遗产类型目前的保护还限于甄别、登录、基础资料整理、研究阶段,还未形成成熟的管理手段,国际古迹理事会文化线路技术委员会支持和提倡各国间就跨国文化线路保护进行合作,立法加以保护。
“文化线路”保护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2005年10月中国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表示,中国将联合其他国家为“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注18]
2008年国家文物局召开在扬州市召开了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工作会议暨大运河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研讨会。会议讨论审议了大运河申遗办公室工作职能、大运河申报工作方案、大运河保护与申遗联盟筹建方案等文件,并通过了《大运河保护与申遗扬州共识》。全面启动了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注19]
3.遗产廊道和文化线路的异同
文化线路和遗产廊道都是在遗产区域化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中发展起来,突破以往保护区的限制,强调了事物之间的联系,二者都属于文化景观的范畴。
而它们之间的差别,也正反映了美国遗产保护思想和欧洲遗产保护思想之间的差别。
遗产廊道是以一个自然地理特征如河流、山脉为其载体,串联起文化遗产和片断的自然保护地,然后作为发展和经营的整体致力于生态保护、遗产保护和地方经济。遗产廊道的保护观念事实上是和美国国家公园的保护思想一脉相承的,只不过国家公园更强调保护,而遗产廊道更强调地方发展战略与保护相结合。
文化线路则是以一个文化事件为其载体,如以中世纪宗教信仰带来文化交流为主题的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朝圣之路”和以东西方贸易带来文化交流为主题的丝绸之路,串联起与此事件有关联的遗产和社区。它与欧洲文化遗产保护传统一脉相承,强调遗产的纯粹性,甚至制定了一个并不完善、操作起来也困难的“文化线路原真性标准”。[注20]
2008年《关于文化线路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宪章》这样界定了“文化线路”遗产的原真性:“文化路线的真实性必须被它的文化和自然环境明确、可靠的表达,并由物质和非物质的因素来定义它的特征,这些标准必须应用于研究线路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来证明遗存结构布局的真实性。原真性还必须被关系到线路主题的文化和自然的内容来评估和分析,这其中也包括涉及它的历史功能和设施的有形和无形的遗产要素。即使在一条文化路线中某些物质遗迹没有被明确保护,它的存在也有助于显示线路的整体价值,无形的因素和非物质的信息都是组成线路真实性不可缺少的证据。用于文化路线保护、保存和管理的技术和方法,无论是传统手段还是新方法,都必须尊重真实性标准。”[注21]
[图表3 -1]:文化线路和遗产廊道的判别标准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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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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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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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具历史重要性的遗存;2、具有建筑或工程上的重要性;3、具有自然对文化资源的重要性;4、具有经济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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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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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于、也反映了人的交往;2、促进了文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杂交融合;3、与线路相关的文物与历史组成了一个动力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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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Charles A.Flink, Robert M. Searns, Greenways, Washington: IslandPress, 1993。CIIC, Reports of Experrs, Madrid, Spain, 1994。ICOMOS Charter on Cultural Routes, 2008。
从上述表格及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文化线路是由以抽象的无形遗产为联系的,一条文化线路与一个文化事件相关,因此文化线路上重要的结点都是和这一文化事件相关的因素,靠近线路的无关因素即使是重要遗产也无法列入以这一文化线路为主题的保护;而遗产廊道虽然也讲述地方历史传奇,但这种讲述是具备极大包容性的,判别主要依据物质内容,廊道内从古代到今天一切被认为有价值的文明或自然的景观都包含在保护范围内。
可以说这两种遗产保护方式是美国人和欧洲人分别根据各自对遗产保护、遗产价值的认识作出的不同选择。
4.基于生态网络概念的保护地群——国家遗产区域
国家遗产区域是美国最近提出的大尺度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具体内容详见一份尚未获得国会通过的《遗产合作伙伴法》(草案)国家遗产区域指的是由国家指定的对于美国来说具有国家遗产意义的区域,它的标准是:[注22]
“(1)独特的、具备高度价值和较高质量的自然、历史、文化、教育、风景美学或游憩资源。
(2)作为美国遗产之范例或解说证物,在地点位置、背景环境、感受与联想诸方面具有高度的完整性。”
国家遗产区域的概念是以遗产廊道和生态网络的概念为基础提出,它基于对美国遗产特征的认识,即美国历史是一个由“探险、殖民、开发和革命等内容构成的历史,其特征取决于一种渐进式的文化层积,原住民文化本来是多元的,又因为一拨接一拨的移民浪潮而强化了这种多元特征。”[注23]这种看待遗产的方法受到环境考古学的影响,较之历史景观之从古迹到遗产环境,认识又进了一步;较之传统的国家公园的局部性,国家遗产区域概念的提出是力求在一个更大尺度的地域环境中保护遗产的完整性。
此外国家遗产区域的保护政策并不讳言其经济动因,它既是一项保护政策,也是因后工业化时代产业结构转型而导致的一些早期工业基地衰落,寻求新的经济出路的一项措施。整合地方资源、发展旅游业在这些地方成为了一种重要选择。
这同时也增加了国家遗产区域在管理上的复杂性。而《遗产合作伙伴法》的制定就是为国家遗产区域的设立、保护、管理和利用建立一套程序和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九个部分:1、名称与条款目录;2、定义;3、国家遗产区域计划;4、考察研究;5、管理规划;6、地方协作授权实体;7、与其他联邦经办机构的关系;8、私有财产及其他法规制度的保护;9、拨款授权。[注24]
国家遗产区域由内政部直接管理,单个国家遗产区域每年可获得的拨款不得超100万美元,此款项可随需随拨,花完为止。与国家公园以保护为主,只允许少量特许经营不同,国家遗产区域的管理规划中有关于商业计划的专项规划,其中包括地方授权实体、运转设想、财政来源和功能描述等,遗产地管理人员也要求具备“经济和社区开发”专长。[注25]
5.遗产地群的概念和方法对我国遗产保护的借鉴意义
从保护区到遗产地群是以地域为基础的遗产保护系统化、整体化、以及在变化的环境中、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下进行遗产保护的必然结果。无疑我们应当借鉴遗产地群的保护方法,作为整合我国文化遗产和景观资源的方法,但也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这几种遗产地群的保护方式哪种更适合中国?或者我们应该走第三条道路?我国幅员辽阔,具有作为“遗产廊道”所要求的壮丽的自然载体,同时又历史厚重,也不乏富有文化内涵的历史传奇作为“文化线路”遗产的立项主题。
其实早在1982年,国务院评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时,就曾经有意识地将川陕公路沿线的自然遗产和三国以来的栈道文化遗迹串联起来,审定了“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近年来又致力于将“遗产廊道”保护方法引入我国,作为京杭大运河遗产整体保护的方法,但是这一保护计划推动起来困难重重,参与国家文物局“大运河文物调查与保护研究”的葛承雍先生认为造成大运河保护难的局面主要有五方面原因:[注26]
(1)在功能上只承认其运输功能而不承认其文化功能;
(2)在资源利用上只看到水资源而看不到文化资源;
(3)关于大运河的文化认识缺乏群众基础,大众由于缺乏对其历史的了解而漠视其作为遗产的价值;
(4)在发展战略上只重视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缺乏对其长远利益和综合效益的认识;
(5)缺乏相应的保护立法。
从上述二个例子中可以看出,我国更适宜采用“遗产廊道”的保护地整合方法,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
(1)我国已经实践了依托自然地景整合历史文化、自然资源的保护方法,如风景名胜区;
(2)文物保护经过长达半个世纪的发展,已成为我国遗产保护领域中最成熟的保护方法,事实上在我国已经相对较完善地保护了个体的文化遗产,因此在我国现有保护基金和条件都相对薄弱的情况下,以一个文化事件串联相关文化遗产的方式,可以登录、研究,在个体遗产都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必专设“文化线路”保护项目;
(3)我国自然遗产保护力量薄弱,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纯粹的自然遗产地较少;另一方面也因为长期在管理上条块分割、保护资金匮乏,很多自然遗产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同时,生态环境的保护也应是遗产保护的前提,作为生态保护和遗产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式——遗产廊道有利于提高我国自然及文化混合遗产地的保护力度。
(4)随着我国假日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游憩地的需求大量增加,同时在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低的情况下,发展的呼声超过了过分限制和控制的保护要求,忽视这一现实需求并不是促成保护的必然之路,积极地加以引导,以遗产保护促进地方发展战略的实施应当是更有效的策略。
但近来也存在一种趋势,即文化线路与遗产廊道的概念和方法在日益溶合,文化线路的生产功能越来越被强调,在保护的同时也能刺激其周边地区的环境整治与经济发展,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对它的强调也使“文化线路”成为我国目前主要的遗产地群保护方法。
注释:
[注1]见周俭,张恺,《在城市上建造城市——法国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实践》,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3月,第38页。
[注2]见Phili Pregill, Nancy Volloman, Landscapes in History, New York: Van Nostrand Reinhold, 1993, Page 616。
[注3]见Spiro Kostof, The City Assembled, Thames & Hudson, 1992, Page 299。
[注4]William Whyte, Securing Open Space for Urban America:Conservation Easements, Washington, D.C.: Urban Land Institute, 1959, Page69。
[注5]见李伟,《介绍一部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方面的国际文献——美国的<遗产合作伙伴法(草案)>》,http://www.cnwh.org/news/news.asp?news=724。
[注6]见[美]朱利叶斯·G·布法士,S·兰莘著,付晓渝,刘晓明编译,《美国马赛诸塞大学风景园林及绿脉规划的成就(1970-)》,《中国园林》,2005年第6期,第5页。
[注7]见李让,《遗产廊道为大运河文化遗产整体保护提供新思路——访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院院长俞孔坚教授》,《中国文物报》,2004/6/11。
[注9]见俞孔坚,李迪华,段铁武,《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景观规划途径》,《生物多样性》,1998年第6期。
[注10]见[美]朱利叶斯·G·布法士,S·兰莘著,付晓渝,刘晓明编译,《美国马赛诸塞大学风景园林及绿脉规划的成就(1970-)》,《中国园林》,2005年第6期,第3页。
[注11]见王志芳,孙鹏,《遗产廊道——一种较新的遗产保护方法》,《中国园林》,2001年第5期。
[注12]见李让,《遗产廊道为大运河文化遗产整体保护提供新思路——访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院院长俞孔坚教授》,《中国文物报》,2004/06/11。
[注13]见王志芳,孙鹏,《遗产廊道——一种较新的遗产保护方法》,《中国园林》,2001年第5期。
[注14]见UNESCO,Route Of Santiago De Compostela,http://whc.unesco.org/pg.cfm?cid=31&id_site=669。
[注15]见Sun Yifu, From Venice To Osaka, Beijing, China Pictorial Publishing House, 1992, Page5-6。
[注16]见李伟,俞孔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动向——文化线路》,《城市问题》,2005年第4期,第7-12页。
[注17]见《关于文化线路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宪章》“文化线路的定义要素”一节,http://www.international.icomos.org/charters.htm。
[注18]见喻菲,刘畅,冯国,《中国将联合其它国家为“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中国文物报》,2005/10/21。
[注19]25城市签署《扬州共识》,《扬州日报》,2009/09/26。
[注20]2003年修订的《世界遗产保护行动指南》明确强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别“文化线路”的真实性:1、文化线路的物质形态;2文化线路的历史感,文化线路所携带的信息;3、其重要的精神特征;4、应考虑相关时间因素及各个部分现在的使用状况;5、受线路影响人群的立法愿望。见李伟,俞孔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动向——文化线路》。
[注21]见《关于文化线路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宪章》“识别,完整性与真实性”一节中的“真实性”解释,http://www.international.icomos.org/charters.htm。
[注22]见李伟译,《遗产合作伙伴法(草案)》,《中国文物报》,2005年6月10日。
[注23]引自ICOMOS美国科技委员会1996年陈述,转引自李伟,《介绍一部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方面的国际文献——美国的《遗产合作伙伴法(草案)》,http://www.cnwh.org/news/news.asp?news=724。
[注24]见李伟译,《遗产合作伙伴法(草案)》,《中国文物报》,2005年6月10日。
[注25]参见李伟译,《遗产合作伙伴法(草案)》第五、六部分,《中国文物报》,2005年6月10日。
[注26]见葛承雍,《大运河为何没列入人类文化遗产》,《中国文物报》,2004/2/6。
作者简介:
蔡 晴(Cai Qing)南昌大学建筑系(Architecture and Civil Engineering college,NanChang University),工学博士,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建筑师。
姚 赯(Yao Tang)南昌大学建筑系(Architecture and Civil Engineering college,NanChang University),副教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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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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