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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植物检疫证书运输松木托盘案

2017-04-12 来源:中国森防信息网

一、事件概述

    2015年5月21日,违法人张广杰用车牌号为浙A1G028,从浙江省长兴市运输锦纶丝至安徽省绩溪县。途经绩溪县38号桥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经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车运输的锦纶丝下垫70件托盘,这70件托盘全部为松木制品,经查该车所运的托盘来自松材线虫病疫区浙江省长兴市,无《植物检疫证书》。违法人张光杰对此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违法人张光杰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的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无《植物检疫证书》运输的松木托盘70件予以当场拆除烧毁,对违法人处行政处罚人民币1000元罚款。违法人张广杰对此表示接受处罚,并当场拆除烧毁70件松木托盘。

二、事件处理程序及依据

1、处理事件的责任部门:绩溪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2、处理事件的详细程序

2.1 事件发现

    2015年5月21日7时20分,当事人张广杰用一辆车牌号为浙A1G028汽车。从浙江省长兴市运输锦纶丝至安徽省绩溪县。途经38号桥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经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示意停车,在检查中发现,该车运输的锦纶丝下垫70件托盘,这70件托盘全部为松木制品,且涉嫌无《植物检疫证书》运输行为。经查该车所运的托盘来自松材线虫病疫区浙江省长兴市。

2.2事件核实

    该站林业执法人员和专职检疫员7时25分对当事人的浙A1G028车辆所装货物进行勘验检查,并邀请张玉鸿作为见证人。经勘验锦纶丝下的托盘树种为松木,数量为70件,当事人不能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2.3事件上报

    通过勘验检查后,专职检疫员及时向绩溪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负责人汇报了案情,检疫局同意立案查处,并指定具体办案人员。

2.4事件调查审理

    办案人员按照林业行政案件处罚程序的规定,对车辆上货物进行详细勘验检查,拍摄现场远景及细目照片4张,制作勘验检查笔录。依法对当事进行询问,了解托盘的来源、树种、数量及权属,向当事人宣传森林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到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2.5下达事件处罚决定

    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履行相关程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于16时20分送达违法人。违法人在送达回证和告知笔录上签字。16时40分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2.6执行处罚

    违法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证上签字,并出具委托书付清罚款,委托执法单位代缴罚款至银行。当场自行拆除松木托盘运至指定地点,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销毁(烧毁)。

3、处理事件过程中应用的相关法律文书(附后)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4、处理事件的法律、规定、文件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四)《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

(五)《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重新修订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林策发〔2012〕288号)

(六)《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

(七)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3号)

5.案件处理结果的应用

    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松材线虫病疫情,绩溪作为保护黄山松的第二道防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本案的松木托盘来自松材线虫病疫区,无植物检疫证,来源不明。一旦携带线虫活体进入绩溪县危害巨大,后果不堪设想。通过案件的查处,教育广大司机朋友和货主调运松木制品要依法依规,保护黄山松人人有责。

三、对检疫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要加大对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进入大黄山市(包括黄山市外围的县市)的松木制品要采取科学的管控措施。当前高速公路已成为森林植物检疫盲区,应引起高度重视。